海口晚报网4月21日讯据南国都市报报道:记者从省人劳厅获悉,我省《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已正式出台,《规定》对技能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引进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
培训期间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根据《规定》,全省各类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技能人才业务培训制度和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凡参加企业安排的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岗工作人员相同。
全面实行“双证”制度
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将全面实行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至2007年,凡列入国家职业准入范围的职业学校学生,至少取得与主修专业对应的一个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取得毕业证书。
此外,还将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新生劳动力在就业前应参加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业务骨干可破格参加考评
突破比例、学历、资历和身份界限,允许在生产实践中的业务骨干(确有技能专长、长期在关键技术岗位工作、能够发挥技术带头人作用)、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在工人中具有较高威信的善于解决生产中关键性技术操作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工人、在承担重要生产项目中起关键作用的技能人才破格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促进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技师与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晋升、靠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在企业职工培训、考核、使用和工资分配中体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刘艳汪伟平)(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