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读者张先生的外地朋友高某住在某旅店,住店5天未付房钱就要离开旅店去车站,旅店服务员见状揪住高某不让其走,并打报警电话。高某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人身自由,我要告你们旅店,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答:旅店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自助行为,并没有侵犯到高某的人身权。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自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