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蔡雪婧)6月15日前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情况将在北京市房屋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上公示,并在预售项目楼盘表上对抵押房号进行标识。同时规定,9月1日起,售楼员没证不能卖房。 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建委得到的消息。
预售项目抵押网上公示
昨日,市建委下发《关于房地产预售项目抵押信息公示的通知》。该通知规定,6月15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进行预售项目抵押登记信息的确认。预售项目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明确的抵押房屋范围。预售项目抵押信息确认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将在交易网上即时公示预售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
预售项目抵押须写进售房合同
该通知还要求,房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情况在预售合同中书面告知买受人。已签订预售合同的须在补充协议中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情况的,发生的纠纷由开发企业负责承担民事责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开发企业应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开发企业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应由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上签署已被告知所购房屋有抵押且同意预售登记的书面文字。
售楼员必须持证上岗
昨日,市建委同时出台了《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销售部门、接受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我市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项目时,须进行实名注册备案。从事商品房销售或代理销售的人员需经专业考核,取得《合格证》后办理实名注册备案手续。9月1日起,必须持有经市建委注册备案的《合格证》的销售人员方能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售楼员信息网上公示
该通知还明确表示,将建立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员信息网上公示制度,已注册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员信用信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进行公示。并要求商品房进行销售时,销售员接待购房客户时需挂牌服务,持证上岗。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应当注明该房屋对应的销售机构名称和商品房销售员合格证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