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21日电(记者吕福明)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首次建立了发生事故引咎辞职制度。
山东省新出台的这一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在草案修改中,吸纳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建议,增加了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条例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