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经营企业,以及成功的企业最需要什么样的素质,也许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比如有人强调要有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有人看重充足的资金和高素质的人才,还有人倚仗良好的市场大环境和国家政策的倾斜等等。这些各有侧重的看法无疑都是正确的,也是企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但都只是些硬件的要求。 而对于软件的呢?制度的因素又是不可忽视的。毕竟企业是关于人的组织,而人的复杂多样的价值取向和行为特质,要求企业必须营造出有利于共同理念和精神价值观形成的制度,约束、规范、整合人的行为,使其达成目的的一致性,最终有助于企业共同利益的实现,如果没有健全的企业制度,必将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后果。
2001年2月,李某与祁某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祁某出资20万元,李某出资30万元。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并兼经理之职,祁某任公司监事。公司自开业以来,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迅速膨胀,在此期间,祁某曾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分配利润,但李某拒不召开股东会。同时,李某又另设了一家经营范围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新公司,并转移了公司一些业务、资产。2005年2月,祁某以李某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退出公司并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法院在立案之前要求祁某首先用尽内部救济措施。祁某遂遵循法院指示,在报纸上发布拟进行股权转让的公告并继续与李某协商,然均未果。在上述内部救济措施用尽的情况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日受理此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出资。现祁某在出资后要求退出在公司的股权,并由李某和公司配合办理退股的请求于法相悖,法院难以支持。对于利润分配,原《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规定应由执行董事指定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在被告公司对是否分配未作决议,法律亦无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要求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财务审计,并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的请求,法院亦难以支持。奉贤区法院于是在2005年9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祁某的所有诉讼请求。祁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本案来说,如果公司的相关制度事先对股东会的召开、利益的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出了周密的设计,避免任何一方滥用权力,如,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每年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几——大于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几列入公司的任意公积金;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全体股东按照什么样的比例来分配利润。那么本案中的尴尬局面可能根本就不会出现,这对于双方的利益、公司的规范运作而言都是有益的。新《公司法》给了公司更多的自治权,公司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权利,重视并完善企业制度的建设。
当然,法院的上述判决是在旧《公司法》背景下做出的,如果根据新的《公司法》,祁某的诉讼请求很可能得到支持,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只有用足法律的任意性条款,制定好公司章程和相关的企业制度,才能保证公司平稳运营。
法律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进步的,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这一点,但是这种进步能落实到什么程度,这种进步能否真正的体现它的作用,关键还是要公司的行动,公司法更加尊重公司的自治,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正在逐渐地消退,但是从实践中我们看到公司本身并没有充分抓住这种机遇,并没有充分的发挥自己的能动性把公司往更加健康的道路上引导,而这种引导就体现在企业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上,如果能够逐渐地形成这种转变,那么不论是对企业还是对社会而言,都将是受益无穷的,上述案例中的这种尴尬的局面也会越来越少。
企业推行一种规章制度的诱因在于企业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而最直接的原因则在于提高组织的协调性和管理的有效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创立、创新一种制度是企业自身组织的一种形式,目的是协调企业内各部门之间协作效果和企业与外部衔接的有效性,保证企业成功运营,追求“收益递增”和克服交易费用过高等市场不完备的问题。
企业制度的建设,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不容忽视的。对于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的企业,我们建议你们可以登陆到www.718.cn网站,寻找并下载相应文本、资料,以方便、快速地完成企业制度建设工作。
陈虎,执业律师,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报大律师团律师。先后为数十家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顾问。在所办理的数百起案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以独特的方案设计、分析和处理能力,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