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许尽义 通讯员江轩)日前,南京市江宁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对一名缓刑犯予以收监执行,不再适用社区矫正。
矫正对象周某,2005年8月因盗窃罪被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23日。
周某被依法收监,在社区矫正对象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其同案盗窃犯杜某表示,一定要汲取教训,在社区矫正实践中认罪服法,加强改造,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