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特约记者刘秋苏)江苏省丰县一配货中心联系车辆将委托人的板材装上货车后,不料货物却“人间蒸发”,车主与车辆也杳无踪影。结果,只因为挣了50元的中介费,配货中心的业主却要付出赔偿5万元的代价。
2004年10月30日下午,经营板材的个体户冯元华、葛民乐因有板材需运往山东省青岛市,经丰县汉风配货商务中心业主王忠玉联系了车牌号为鲁G16297的货车负责承运。 车辆到达后,冯元华、葛民乐将价值近7万元的板材装上货车,将50元中介费交给配货中心业主王忠玉,货主、车主和配货中心三方签订了货运协议书。在该协议上还特别注明:没货主押车时,货物将参加平安保险业务。次日凌晨该车拉货从丰县出发。货物运走后,青岛市接货方却一直没有收到发自江苏省丰县被托运的的板材。急得不可开交的冯元华、葛民乐和王老板电话联系货车车主,却音信全无。随后,他们立即向警方报案。警方经核查,原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及行车证都是虚假的,但该案一直侦破未果。
2005年10月,窝火不已的冯元华、葛民乐一纸诉状将王忠玉告上法庭,他俩认为这一切都是经营配货“中介业务”的王忠玉对客户资料真实性审查不严所致。庭审中,王忠玉直埋怨自己“太大意,没有审验承运人的真实性”,货主冯元华、葛民乐也承认没有认真审查核实该车车主及车辆的有效证件。法院经核实,货运协议签订后货主冯元华、葛民乐无人押车,也没有为该货物办理保险手续。
法院经审理这起运输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后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开办中介机构的业主王忠玉为冯元华、葛民乐联系车辆往山东省青岛市运送货物,没有严格审查承运车辆的一切相关手续,辨别真伪,致使货物失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冯元华、葛民乐没有认真审核承运车主及车辆的有效证件,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对所托运货物进行投保,故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