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监督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10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省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扩大社会宣传,深入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探索规律,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要严格按照条件选任人民监督员,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逐步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级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保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三类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及时纠正和查处办案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情形的监督意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三、人民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依法监督、公正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保守案件秘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
五、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听取和审议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开展工作视察等形式,支持和推进我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