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前晚,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涉嫌经济犯罪案庭审结束。雷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天元茶楼”是分红还是受贿、收受谭某的50万元是借还是受贿、部分住房公积金质押是否算挪用,成为该案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关注的三大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2001年,郴州市鲁塘大市场进行开发,雷渊利批示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资金作质押担保,帮助市场开发方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2003年,雷渊利选定兴旺步行街一处价值226万余元的商铺,双方约定以鲁塘大市场的“红利”抵扣该门面款,226万余元的商铺应认定为雷渊利的受贿。其辩护律师则认为,雷渊利与鲁塘大市场开发承建方具备合伙的特征,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还有明确的分工,雷渊利也派妹夫出任该市场开发方的财务出纳,实践并履行了合同。鲁塘大市场建成后赢利近600万元,价值226万余元的商铺作为合伙分红是具备条件的,同时该商铺本身并未财产转移,还交给合伙对方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
针对检察机关指控雷渊利于2005年收受谭某的50万元受贿事实,其辩护律师认为应是雷渊利向谭某的借款。虽然雷渊利没有打借条,但不影响作为借款的定性,雷渊利不到10天就被“双规”,偿还的可能性也还存在。
此外,检察机关指控雷渊利伙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挪用了2650万元公款。其辩护律师认为,其中的1000多万元未造成损失,他个人也未从中收受好处,不具备定性为挪用公款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