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伟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周围的绝大多数社会消费品都已经供大于求,“买方”市场的大气候决定了零售商在供货厂商面前越发显得牛气。除了名正言顺的所谓“进场费”、“通路费”,一大堆零售业潜规则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据资料显示,发生在商业零售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突出。贿赂形式多种多样,不认识“采购”,往往被诸如“卖场货架有限,没地方摆放你的商品”的借口挡在商场门外。如果厂方一年销售500万元,就有5万元商业贿赂可以顺顺当当地落入采购腰包;要想不参加“全场打折”活动,暗地孝敬的好处费不能少。要想快点结款,财务方面也少不得打点。
商业贿赂的潜规则下,“零售商”与“供货厂商”的鱼水关系正迅速转变成“刀俎”与“鱼肉”关系。商业贿赂最直接恶果是企业无法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既不能确保商品质量,也不能保证效益最大化,最终只会作为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值得关注的是,被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确“将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也意味着今后对商业零售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回扣、赞助费、新品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报记者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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