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命丧汽车轮 民政局索赔惹争议
2004年12月,司机李某酒后驾车,至南京固城加油站路段时,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无名男子碾轧致死。经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鉴定,司机李某与无名男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据调查,出事客车挂靠在高淳县某汽车出租公司,曾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高淳支公司投保了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日前,南京高淳县民政局向法院诉求,李某、汽车出租公司及保险公司应赔偿死亡流浪汉18万余元
“三角脸,身高1.58米,年龄30岁至40岁之间……”这是死亡1年多的未知名流浪汉留给人们的惟一印象。日前,这个姓名无人知、尸体无人领的流浪汉,因南京高淳县民政局的出面维权,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而庭审期间,民政部门有无资格替死亡无名流浪汉维权等成为争议的焦点。
民政局有无资格索赔
“民政局不是死者近亲属,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4月22日庭审一开始,3被告对民政局的原告身份提出质疑。
司机李某的代理人认为,死亡的无名男子虽不知其姓名,但并不表示他没有亲属,也不表示他一定就是一名流浪乞讨者。民政局以“娘家人”身份起诉事故责任人,是对死者亲属及他人权利的侵犯。李某的代理人表示,民政局既不是受害人亲属,也没有为受害人提供任何救助。“据我所知,事发后,死者的尸检费、丧葬费是司机李某支付的,他还交了5万元预付押金,至今还在公安部门,没拿回。”李某的代理人说。
保险公司方表示,起诉人必须与受害人有直接亲属关系。既然司机李某前期支付了死者尸检、丧葬费和押金,证明民政局并没有对受害人尽到扶助义务。“既然没有履行职责,谈何主张诉讼权利?”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质疑,“如果民政局能以自己是社会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身份,主张诉讼权利,那么,社会上那些曾经给过流浪汉救助的人,是否都有权利诉讼呢?”
“替无名流浪人员维权,民政部门有政府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优势。”高淳县民政局表示,民政局为死者维权,是鉴于无名流浪汉不具备近亲属情况下才为之。“据我们调查,死亡的流浪汉智力低下,事发1年多,近亲属无法出现,长此以往,会造成这批弱势群体‘死了白死’,他们的生命健康权无法得到应有保护。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情况下,民政部门在近亲属没有出现的情况下,如果不出面为死者索赔,是对死者的不公平。”
高淳县民政局的陈姓官员透露,虽然涉案无名流浪汉死亡丧葬费是由司机所出,但2004年至2005年间,该县民政局也曾花4万余元为11名无名流浪人员作出了丧葬费救助。这证明民政局有替这些社会流浪人员维权的资格。陈姓官员表示,民政局打这场官司绝不是为了钱。“这笔赔偿费,我们一分钱不会动,保存5年后,如无人认领,统统上交国库。”他说。
以什么标准赔偿
“事发时,受害人卧在公路上没有任何活动,也没有任何生命迹象,这必然对司机行车产生影响。”司机李某代理人认为,由于公安部门现场勘查材料缺乏详细严谨的鉴定,无名死者死因存在疑问。
司机李某还称:“从死亡鉴定结论看,死者头部、四肢及胸部多处骨折,几乎没有一处不被碾伤,如此多的伤痕证明,死者很可能是多次碾轧致死。”
对此,高淳县民政局认为,司机李某的质疑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况且公安部门已经出具鉴定,证明路人看到死者确是司机李某碾轧后致死的。
另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是,流浪汉的一条命值多少钱?高淳县民政局认为,虽然目前无法认清死者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但城市流浪人员长期在城市生活,虽然是靠乞讨为生,但也应算是在城市居住的公民,理应按城市居民待遇要求赔偿。“人为区分城市人还是农村人,是有违‘人人生来平等’的原则。”民政局的代理律师表示。
司机李某的代理人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民政局以自己的推理认为流浪汉是城市居民,但这些乞讨人员生前连自己生活都不能保障,死后凭什么享受如此高标准的赔偿?”李某的代理人表示,在没有搞清死者身份的情况下,仅凭推理判断流浪汉赔偿标准,有失公正。
流浪汉亲人如何辨认
“死者火化前既没做骨龄鉴定,也没做DNA鉴定,公安处理部门就判断其年龄,这是对死者家属的不负责任。以后,亲人想认,如何进行身份比对?”法庭上,司机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无名男子虽无法确定身份,但肯定有亲属。公安部门在发布认尸启事时,仅凭目击就判断男子年龄在30至40岁之间,不仅有失准确,也给今后死者家属的认领带来困难。
民政局表示,目前,高淳县殡仪馆保存有死者的骨灰,通过骨灰也可以做DNA鉴定。如果今后有亲属认尸,他们会认真谨慎加以判断。
专家观点
未知名流浪汉维权实践空白
法律界专家表示:谁为死亡未知名流浪汉维权,目前法律上没有具体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上也没有具体做法可循。这是此案广受关注的最大焦点。民政局作为国家指定的流浪汉救助机构,在流浪汉亲属不出面的情况下,替流浪汉这一弱势群体维权,填补了一项法律实践的空白,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