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记者文创)地产商花了16万余元取得了28个灯箱广告的发布权,但因合同到期,灯箱被广告公司当废品卖掉。地产商因此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北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并驳回地产商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19日,我市某地产公司在某广告公司打了一年的灯箱广告。 28个灯箱广告,共计16万余元。但双方未对广告到期后灯箱的归属进行约定。
去年7月,广告合同到期后,广告公司便将28个灯箱当废品卖掉,所得780元。但地产商认为,28个灯箱的所有权归他们所有。他们向广告公司索要未果后,将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灯箱是广告画面和文字内容的载体,地产商签订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灯箱,而是为了打广告。因此,一年时间结束后,已实现合同目的,其主张灯箱的所有权,无法律依据,而且也没有合同根据。
来源: 华龙网 2006-04-24 0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