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成都市中院对外披露4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中一起假冒云烟案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官称,假冒驰名商标,无论数量多少或金额多大,都应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 成都市中院新闻发言人刘楠称,成都法院将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判赔力度,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案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现在很多专利侵权案,就算一方赢了,也会失去市场。”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梁群说,法院最近受理了这样一个案子:周某拥有一个很具有经济价值的专利产品,自己开了厂,却发现已有公司生产同样的专利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周某将这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如果我们简单下判,赔点钱,周某还是得不到市场。”梁群说,法院最终通过调解,使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在向周某支付使用费后,可以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生产销售这个专利产品。
梁群说,前不久,被告公司专门打电话给她,说现在他们已成为好朋友,合作会长期进行下去。
“以后,法院会尽量采用这种方式调解一般侵权案。”梁庭长说,如果像以往只做判决,一方赔钱了事,对原被告都没有任何好处。这种判决方式,可以尽量充分利用资源,实现“双赢”。
据了解,在市中院去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中,有8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这些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有5件。
假冒驰名商标判三年
2004年11月以来,代仲敏与朋友在龙泉驿区租用民房,将大批量低档香烟翻装成假“云烟”(珍品·软)、“玉溪”、“555”等高档香烟。2005年1月23日,成都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获假冒“云烟”(珍品·软)960套及其他香烟,共计价值65640元。公诉机关认为,代仲敏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认为,代仲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所使用的商标中有的为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在500套以上,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代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以及商业价值远远超过普通的注册商标,一旦驰名商标被假冒,无论数量多少或金额多大,都应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予以追诉。
仿造专利外形判赔1万
原告叶宗高起诉称,2003年4月24日,他申请了名称为“视听柜(109)”的外观设计专利。但陈某没有经过他的许可,在成都地区的家具市场上销售与专利外观相同的产品。他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认为,叶宗高是这个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的侵权产品与他的产品外观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以判令陈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官称,很多设计人一般不会全盘照搬他人的外观设计,通常会在一些细微地方做一定修改,达到似是而非的效果。此案就是以近似原则判决被告侵权的。
商品近似侵权判赔25万
云南滇虹天然药物有限公司诉称,他们拥有“康王”文字商标。被告汕头市某公司与成都某制药公司合作生产与他们类似的商品,注册商标也近似。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模仿他们的商品外包装,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产品是原告生产的,损害了原告知名商标的信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含有“康王”字样的宣传资料、包装,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商品是类似商品,所用的商标也近似。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含有与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字样的宣传资料、包装,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陈知本报记者杜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