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条例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
《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