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淳首出新型官司
民政局当原告为死亡流浪汉索赔
民政局是否具有起诉资格成争议焦点
本网北京4月23日讯记者王斗斗身份不明的流浪汉遇车祸身亡,民政局当原告出庭维权。日前,国内第一起由政府部门为流浪汉维权的官司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记者今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的。
2004年12月4日,高淳县李某酒后驾驶客车,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无名男性碾轧致当场死亡。经有关部门核查,无法确认尸体的身份,只能基本认定这是外来流浪汉。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刊登过认尸启事,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只得将无名尸体火化。
2006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两次向县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提起对未知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对此,高淳县民政局认为,他们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理应提起该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18万余元。
法庭上,民政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高淳县民政局认为,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还应该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在遭受侵害后提供法律援助,即为其受到损害后主张赔偿的权利。
而被告认为,原告对该实施细则存在着理解上的错误,该实施细则指出这种救助是指提供食物、住宿条件,并不包括民政局可以原告身份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的权利。民政局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遭侵害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民政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
作为原告方,高淳县民政局有关人士表示,事故中对不知名流浪汉的赔偿如何处理,在我国法律上是个空白。民政局来打这个官司的初衷就是做一次尝试。如果能引起整个社会对如何为不知名流浪人群维权的思考,将对完善当前我国救助体系、弥补法律缺陷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