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客户保证金14亿遭证监会重罚
天同证券被责令关闭
证券综治风暴
本网讯记者周芬棉证监会近日在其网站列出今年第一批行政处罚单,天同证券因挪用客户保证金14亿元人民币而“榜上有名”。 天同证券也因此成为今年被证券综治风暴刮倒的第一家证券公司。
证监会查明,2004年10月9日,天同证券从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中分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历下支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共划出5亿元资金,分别至天同证券济宁一证券营业部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市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该营业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市分行城区支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第二天,这5亿元客户保证金又从那两个账户中划至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邹城支行开立的账户中。通过倒账,天同证券至此完成了第一笔挪用。
2004年11月1日,天同证券又从其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划出8.8亿元资金,至联大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邹城支行开立的账户。至此,天同证券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大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累计高达近14亿元,用于融资。
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第一百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天同证券严重违反上述规定,而且数额巨大,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取消天同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对天同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另行处理。
证监会在此次公布的处罚名单中,湖南贯融生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也位列其中。该公司于2000年7月在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开设了8个个人证券账户,违反原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规定,被证监会处以责令其注销所开立的个人账户,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余万元,并处罚款一千余万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