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校或能申请财政资助
广东相关法规正征求意见,民校将被要求提取风险保证金
本报讯(记者梁艳燕)广东省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研讨会22、23日在广州举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征求意见三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大会上接受相关民办学校董事会及校长、政策的相关起草人讨论。 广东省民办教育地方法规有望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张铁明在会上谈了制定地方法规时的一些要点和困惑。
“有人提出,公共财政的钱肯定只能给公办学校,我认为这个观点是一直很难接受的。”张铁明表示,公共资源的问题,还有职称评定,有户口,有税收等等问题。公共资源同样应该支持民办学校。
《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将对民办学校的财政资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民办学校可以向政府申请财政资助。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本行政区域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与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并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拨付教育经费的标准,按照本区域同级公办中小学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执行。
张铁明表示,目前最大的困扰之一就是民办学校风险的预警机制的问题。假设当这个学校三个月发不出工资,三个月交不出房租时,政府能不能强势介入进去托管,是否有法律依据,有了法律依据,怎么接受?怎么去托管?托管中是否有程序的问题,程序公平的问题等。
《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以不低于当年收取的学费总额2%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后的善后处理。风险保证金余额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的50%,可以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存储,经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使用。
“市场的法则就是自由买卖,双向选择,既然家长选择了这所学校,就应当承担选择所带来的后果,提取风险保证金并不合理。”有民办学校的负责人提出,风险保证金将是一笔庞大的支出,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是难以为继的,此外,风险保证金的监管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