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4月24日讯丈夫与其他女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一女。夫妻对簿公堂后,两个儿子出庭指证父亲“养情妇”。21日上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当庭以重婚罪判处陈某以及与其同居的梁某有期徒刑。
告状 我丈夫与他人同居
据黄女士介绍,她是海口市琼山区人,1983年,她与陈某登记结婚。 婚后生活幸福美满,两个儿子也相继降生。2002年,黄女士发现丈夫经常以工作繁忙为由彻夜不归。后来,她听说丈夫与一个姓梁的女子有了不正当关系。为了挽救婚姻,黄女士曾作过许多努力,但一切都无济于事。陈某和梁某非但没有结束关系,反而更加肆无忌惮。2003年9月,两人生下一名女婴,并于当年12月在琼山区买了一套房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2005年12月1日,黄女士以陈某和梁某两人犯重婚罪为由,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 老公及二奶获刑
庭审上,陈某始终一言不发。两个儿子在法庭上作了证言。上高中的小儿子在给法院的证明书中写到“这是不好的回忆,我也没有特意记住每一个细节,但当日的种种一直如影随形般印在我的脑海里。我知道,父亲辜负了母亲。”大儿子目前正在湖南读大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他专门请假回家为母亲出庭作证。他也在给法院的证明书上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父亲曾于2005年2月与我会谈,希望我能接受他及他和姘妇所生的女儿。我不从并加以怒斥,父子关系从此决裂。对于这份灾难般的婚姻,母亲已心力憔悴(交瘁),希望通过法律,能还母亲一个公道。”
当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陈某有配偶而与梁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梁某明知陈某有配偶而与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梁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陈、梁二人均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