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 曾璐 通讯员 石溪 报道
下岗职工陈女士在城区租了两间门面房经营风味饭店,由于生意不太好,她就将一间门面房转租他人作仓库,每月能取得1000元的收入,街道办督促她按租金收入交纳12%的房产税。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明确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陈女士的房产转租收入不缴纳房产税。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陈女士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应全额按“服务业-租赁业”依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编辑 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