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一室丈夫无恙,母子却中毒死亡
□金陵晚报记者 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 “老公!我好难受啊,救命!”2005年10月27日深夜,妻子的求救声惊醒了尚在睡梦中的王荣。看到儿子不断抽搐、妻子止不住地呕吐,王荣不明白发生了什么。 他能做的就是将妻儿送往医院。10月28日凌晨5时,儿子死了,10月28日上午9点,抵抗力稍强的妻子也死了。食物中毒!这是医院对于母子死因的最初判断。
当地公安部门在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后,王荣终于松了一口气,但他心中的疑问还是没能解除:妻子和儿子究竟因何而死?
熏蒸粮食是“元凶”?
王荣一家三口所住宿舍楼的隔壁,是一家粮油公司的粮库。该粮仓负责人曾在2005年10月25日和2005年10月27日,两次对存放在粮库中的小麦进行熏蒸,所用药物为磷化铝(磷化铝氧化后即变为巨毒物质磷化氰)。由于熏蒸粮食的时间与妻儿发病、死亡的时间十分接近,王荣据此认为:正是粮库熏蒸粮食,磷化氰毒气泄露导致其妻儿中毒死亡。
2005年12月30日,王荣向当地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海安县东东粮油有限公司承担其妻儿死亡的赔偿责任,要求的赔偿金额近40万元。
王荣认为,被告东东粮油公司未按照相关规范熏蒸粮食,污染了环境,致使其妻儿死亡;被告东东粮油公司则认为,其熏蒸粮食的行为不构成环境污染,熏蒸粮食与王荣妻儿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2006年3月15日,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王荣胜诉。在本起案件尚未完结的情况下,当地媒体即纷纷以肯定口吻宣称,是粮食熏蒸害死了王荣的妻儿。对于判决结果,东东粮油公司感到不服,选择上诉。2006年4月21日,记者赶到海安县墩头镇现场采访。
查不出的死因
母子身亡的当天下午,海安县公安局法医即对死去的母子进行尸检,提取胃内容、心血等送江苏省公安厅进行常规毒物分析,结果未见毒物。2005年11月17日,海安县公安局复提两死者心血、肺组织,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国内权威法医鉴定中心)作有关毒物的检验。三天后,鉴定结论为:两死者的心血和肺脏内均未检出磷化氰。
2005年12月8日,海安县公安局对两死者的尸检结果做出物证鉴定书。分析意见为:两死者死亡过程相似,死亡机理一致,均为心肺为主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排除自身病理因素,应系外界因素作用的结果,符合有毒物质中毒死亡的特征。
2005年12月26日,海安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作出调查结论:排除两死者为他人投毒或误食有毒食品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分析两人系磷化氰中毒死亡的可能性较大。至此,在经历了几次法医鉴定后,原告王荣妻儿的死因仍未明了。
对于公安部门的这份调查结论,被告东东粮油公司的负责人于友栋十分不解。他说:所有的法医鉴定都无法从两死者的身体中检验出磷化氰,海安县公安局法医也只表示符合中毒死亡特征,并未提到磷化氰,那刑警大队凭什么推断,两死者系磷化氰中毒的可能性较大呢?这种推断似乎与法医鉴定相悖。
记者就于友栋提出的问题采访了海安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法医鉴定结果检验不出磷化氰,但由于磷化氰在人体内极易氧化为磷酸盐,不易检验出,因此仍不排除死者鳞化氰中毒的可能;刑警大队根据现场情况做出自己的推断,至于法院是否采信,与公安部门无关。事实上,法院正是采信了这份推断性质的证据,确认了原告妻儿死亡系环境污染所致。这也成了本案一审的关键。
妻儿死亡,丈夫无恙
根据庭审笔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辩护律师曾多次询问原告王荣,其在2005年10月27日与妻、儿共处时有无感到室内有异味,对此王荣始终没有正面回答,而他在之前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中也没有提到室内有异味。
根据产品说明书,磷化铝遇空气氧化形成的磷化氰有着极为刺鼻的气味,且人体吸入后马上就会有不良反应。
如果确为粮食熏蒸中磷化氰泄露导致王荣妻儿死亡,与他们共处一室的王荣怎会毫无感觉,至今安然无恙?尽管两死者曾在被告两次熏蒸粮食的前后,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但在病例中未见两人提到,室内有刺鼻或恶臭气味。
妻儿死亡,共处一室的丈夫怎会无恙?这是被告于友栋的第二个疑问。根据判决书上的地址,记者找到了王荣的家,但遗憾的是,本案的原告王荣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记者只能从其接受《南通广播电视新周刊》的采访中得到一点回应,即当时王荣的妻子在屋内烧冥币的味道掩盖了其他味道,因此王荣没有察觉。但即使其吸入毒气时没有闻出味道,为何其妻、儿中毒,而王荣自身却无恙,连王荣自己都无法解释。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