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放哨一人持棍 撬走两个污水井盖 价值人民币760元 公路出现俩“陷阱”———
本报讯 有些不法分子真是太缺德了,连盲人学校门口的井盖也偷,幸好被警察抓住,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记者今天获悉,偷了两个污水井盖的被告人王全发、李代恩,分别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
2005年3月25日3时许,在王全发的提议下,王全发、李代恩一同外出偷铁。
在位于海淀区五路居的北京市盲人学校大门外,李代恩放哨,王全发用铁棍将公路中间的2个污水井盖撬下,装在事先骑来的人力三轮车上。正在这时,二人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2个污水井盖共计价值人民币760元。
据检方称,被盗井盖距盲人学校大门不远,是学生上下学必经之路。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已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有放任危害结果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将会给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存在造成损害的危险。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全发、李代恩盗窃盲人学校大门口附近的公路上的污水井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
律师点评
为何不以盗窃罪判处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勇。
他说,按照我国《刑罚》的规定,盗窃1000元以上才能以盗窃罪认定。但是在本案中,即使被告人犯罪数额已经构成处罚标准,也不会以盗窃罪来处罚。
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侵犯客体不是井盖,而是公共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考虑到井盖所处位置为盲人学校门口这一特殊的情况,存在更大的潜在性危险。所以,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上述判决。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法行为。该罪行不以资金数额,而以行为作为量刑的依据。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