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错,流产女士获赔2000元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通讯员王悦)由于医院的误诊,魏女士不得不做了堕胎手术。为此,魏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判决医院赔偿魏女士各项损失2000多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0元。
魏女士起诉称,2005年6月,她因身孕到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得知此结果后,她表示放弃保胎,于是医院为其开具了抒罗康颗粒、产妇安颗粒、益母草冲剂、黑白热敏片等抗菌药物。
一周后,魏女士到医院复查,经B超检查,胎囊未见明显异常。考虑到已服用了药物,魏女士担心会对胎儿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于是不得不决定人工流产。6月27日,医院免费为魏女士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魏女士认为,作为专业医疗机构作出的错误诊断,伤害了她的身体健康,并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起诉要求医院予以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1.2万余元。
医院表示,魏女士所服用的药物本身并没有堕胎作用,是用来抗菌和收缩子宫的。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医院的接诊医师不够慎重,让魏女士服用了抗菌及促进子宫收缩的药物,致使魏女士难以选择保留胎儿,故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010-96096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