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自带酒水被收“开瓶费”,还被收了纸、筷费,食客一怒状告火锅店,要求退还多交的320元“开瓶费”(本报曾作报道)。昨日,武侯法院认为,法律没禁止火锅店收“开瓶费”,但火锅店没能举出足够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协议。 因此一审作出火锅店退还320元“开瓶费”的判决。
被告孔亮鳝鱼火锅店代理律师表示,此案中,火锅店明输暗赢,因为判决确认了“开瓶费”的合法性。
被收开瓶费食客打起官司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26日中午,冯女士和朋友20多人到武侯祠大街源泉孔亮鳝鱼火锅店聚餐。火锅店1斤装的剑南春卖248元,比超市高出近100元。所以,冯女士自带4瓶剑南春。结账时,冯女士发现账单上多出320元“服务费”和25元“纸、筷”费。火锅店工作人员解释说,自带4瓶剑南春,每瓶加收了服务费80元,一次性餐巾和卫生筷每套1元。
今年1月,冯女士向武侯法院起诉,要求火锅店退还“开瓶费”和“纸、筷”费345元,并向她公开道歉,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共4000元。
“它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冯女士说,火锅店不能以服务费为名变相收取开瓶费,而且火锅店明明有免费餐巾纸和筷子却不提供给他们。火锅店应该事先明确告知她,让她可选择是否换一个地方吃饭。
庭审中,火锅店辩称“开瓶费”是行业惯例。火锅店菜品价位较低,很大一部分利润来源于酒水,酒水利润是火锅店正常经营不可缺少的合理利润。况且,火锅店事先和冯女士就“开瓶费”达成了口头协议,只不过冯女士反悔了。火锅店在菜谱上还专门标注了一次性餐巾纸和筷子的费用,冯女士点菜时就应当看到了,火锅店不存在欺诈。
法律没规定开瓶费要协商
法院判决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火锅店是否能收“开瓶费”,收“开瓶费”并不违法。根据民法相关规定,能不能收、如何收“开瓶费”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火锅店虽然称,他们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实际上却同意了冯女士自带酒水进入店内饮用。此时,如果火锅店要向冯女士收服务费,就应把收费金额告诉她,征得她的同意。
庭审中,火锅店辩称冯女士同意按80元/瓶,共计320元收“开瓶费”,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但火锅店一直没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这一点。相反,冯女士提供的账单上没有80元/瓶的记载。因此,火锅店的辩解不成立。火锅店收320元“开瓶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侵害了冯女士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筷子不是菜法院不认账
此案中,火锅店辩称,收纸、筷费是明示的,菜单上写有“纸、筷费”。判决书中称,纸、筷免费是餐饮界的交易惯例。菜单是标明菜品费用的,纸、筷不是菜品,消费者一般不会想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除非火锅店特别告知或在菜单最醒目的位置标明,足以让消费者看见。
据此,法院认为,火锅店没举出足够证据证明充分告知,火锅店的辩称意见不成立。
被告输官司自认明输暗赢
昨日下午,被告孔亮鳝鱼火锅店代理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唐晓风律师向记者表示,判决确认了收“开瓶费”并不违法,所以是可以收的,火锅店明输暗赢。
“以前对‘开瓶费’能不能收没有定论,消协一直不认可‘开瓶费’,使餐饮企业很被动。”唐律师告诉记者,法院虽然判决这个个案中火锅店输了,但餐饮行业赢得了“开瓶费”的名分,以后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收了。
唐律师称,他们正在和行业协会一起商量今后餐饮企业收“开瓶费”的手续。目前初步意见是,在今后的点菜单上预留一块地方注明“双方经协商一致,因消费者自带酒水,店方可收取‘服务费’()元”字样,消费者点菜后同时填写点菜单上的“开瓶费”一项,并签字确认。
对此,唐律师解释,“开瓶费”其实是“服务费”,一般来讲,喝酒的食客要比其他食客吃得更久,而且需要更多服务,消耗的餐饮企业成本也更高,收一定服务费是合理的。
原告冯女士代理人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李凊律师表示,法院判决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冯女士比较满意,已明确表示不会上诉。
省消协不赞成收开瓶费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称,消协一直不赞成餐饮企业收“开瓶费”。餐饮行业的利润本来就高于其他行业,所有服务的费用都应包括在内,再收“开瓶费”涉嫌重复收费。而且,仅开一下酒瓶就收那么多钱是说不过去的。“本质上,收开瓶费是为了维护餐饮企业酒水的高额利润。”
对一些消费者提出的油碟、茶水、米饭等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刘亚兵表示,因为有具体的物质和成本,收一定费用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武法 本报记者 李凌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