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备受市民关注的“消费者质疑重庆孔亮火锅店变相收取开瓶费案”在武侯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孔亮鳝鱼火锅店在三日内返还冯小红酒水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
开瓶费应事先约定
法院判决认为,孔亮火锅店对冯女士自带的酒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孔亮火锅店虽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在事实上却同意冯女士自带酒水进入店堂内饮用。这种情况下,如果孔亮火锅店要收取服务费,应当将收取服务费的金额告诉冯女士,并经其同意后方能收取。
孔亮火锅店说冯女士同意其按80元/瓶,共计320元收取服务费,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冯女士提供的账单上也无80元/瓶的记载。法院认为,孔亮火锅店收取320元服务费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其行为侵害了冯女士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纸筷费收得不明白
在饮食服务合同中,根据交易习惯,餐饮店向顾客提供的纸筷无须支付费用。孔亮火锅店辩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这算是对纸筷收费进行了明示。法院认为,菜单是用以标明菜品费用的,而纸筷不是菜品,消费者一般不会想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除非火锅店特别告知或在菜单最醒目的位置足以让人看见。因此,孔亮火锅店收取纸筷费25元的行为,侵害了冯女士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法审作出判决,孔亮火锅店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冯小红酒水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赔偿冯小红损失255元。
原告为讨说法打官司,值!
昨日上午,当法庭宣告其胜诉后,冯女士难掩兴奋之情:“虽然家人也曾劝过我算了,但我从来没有想过要放弃。我觉得付出这么多的努力很值。”
据了解,3月21日,法院进行调解时,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店长唐均富表示愿意给予冯女士500元作为补偿,但要明确说明这不是退还开瓶费。但冯女士却提出:“可以不要店方一分钱的补偿,但必须退还345元非法收取的费用,同时要明确说明这是开瓶费。因为这代表着消费者的利益。”
“付出这么多的精力,我觉得值了,至少以后别人去餐馆吃饭,不会再被餐馆不明不白地收取开瓶费了。”她高兴地说。
被告商家明输暗赢
昨晚,被告的代理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的唐晓风称,对于是否上诉,当事人将研究后再作决定。他认为,此案对于商家来说是“明输暗赢”。因为此前有关“开瓶费该不该收、能不能收”的问题一直是商家和消费者争议的焦点,此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说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法律。判决孔亮火锅店退款,只是因为不能对他们事先的口头约定提供证据,即“举证不能”。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即商家收取“开瓶费”没有违法,这也包括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表示,这一案件也引起餐饮业的注意,以后在收取这类服务费的时候,餐馆将以固定的形式进行约定,避免出现发生纠纷时不能举证的情况再次出现。武法记者刘诚实习生周峰摄影雷远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