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权力下放工商所
本网北京4月24日讯记者姚芃记者获悉,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出了实施《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
意见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对当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的,可以免发受理通知书和登记通知书;除当场登记的外,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待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和完善登记窗口的“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并将涉及工商部门的国家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有关人士指出,县级工商局把登记权限下放到工商所,提高了登记管理的效率,方便了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农村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这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