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蓝天公司6高管集体跳槽另立门户
杭州破获亿元侵犯商业秘密大案
核心提示
6名高管先后从蓝天公司辞职后,到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苏州联氟公司。其中杜国浩化名徐沛阳任总经理,翟洪达化名李世杰任生产部经理,王文良化名王东方任董事长,尤来方化名应明任总工程师,韩箴贤化名韩信玉任质检部经理,戴国桥化名钟雨农任内贸部经理。
目前翟洪达、王文良、尤来方已被依法逮捕,韩箴贤、戴国桥已被依法取保候审,主要嫌疑人杜国浩已被批捕至今尚未归案。
本网记者 李建平
原本是令人尊敬的国企高管和技术工作者,由于无视法律规定,从国企出走后擅自将原在国企时的职务成果用于私人合伙公司,并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于是成了阶下囚。不久前发生在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的侵犯商业秘密大案着实发人深省。此案据称涉案金额超过一亿元,堪称目前国内同类案件中首屈一指的大案。
国企高科技公司突发“地震”
臭氧层是地球人类与其他生物生存繁衍的保护伞,它能吸收紫外线中对生物生长有害的短波部分,以保护人类及生物的安全。但近年来,自然科学家不断发出警告:臭氧层已被大量消耗,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
成立于2000年11月6日的蓝天公司是目前国内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技术开发实力最强、品种最全、产业规模最大的高科技企业。该公司由浙江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6家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已被认定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和“浙江省环保产业骨干企业”。
至今,该公司已完成多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部省级项目,取得了7个系列的研究成果,获得22项国家发明专利,并获得多项国家、部省级科技奖项。
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从2001年9月开始,蓝天公司部分高层管理技术骨干共6人陆续出走,他们的身份是原蓝天公司副总经理杜国浩、原副总工程师王文良、原销售部经理戴国桥、原研发部经理助理翟洪达、原课题组负责人韩箴贤和原下属控股子公司总工程师尤来方。如此关键岗位的高管集体出走,等于拉走了一支骨干团队,这在企业界也是极为罕见的。
更让蓝天公司震惊的是,这6人离职后竟在短短不到一个月,就在苏州成立了一家苏州联氟化学有限公司(简称苏州联氟公司)。他们利用在蓝天公司任职时获取的专有技术和销售渠道,生产和销售蓝天公司获得浙江省科委授予技术成果奖的同类产品。据蓝天公司有关人员根据海关资料测算,近三年来苏州联氟公司销售相关产品销售额近五亿元,直接和间接损害蓝天公司实际利益已超过一亿元。自此,苏州联氟成了浙江蓝天公司的梦魇。
是知识分子遭迫害还是侵犯知识产权
蓝天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于2003年7月以杜国浩等人及苏州联氟公司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
杭州市公安局查明:2001年10月,王文良以屠苗颖(翟洪达妻子)的名义与股东徐月平共同出资800万元成立苏州联氟公司,并由屠苗颖任法人代表(2003年4月法人代表变更为王文良),王文良岳父方炉荣、尤来方岳母何菊香等人任公司董事。
2001年5月至2002年4月,杜国浩、翟洪达、王文良、尤来方、韩箴贤、戴国桥(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从蓝天公司辞职后,到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联氟公司,其中杜国浩化名徐沛阳任总经理、翟洪达化名李世杰任生产部经理、王文良化名王东方任董事长,尤来方化名应明任总工程师、韩箴贤化名韩信玉任质检部经理、戴国桥化名钟雨农任内贸部经理。上述6人均以王文良名义出资并在王文良所占62%股份名下持有不同比例股份。
杜国浩、翟洪达违反蓝天公司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保密协议及辞职时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在蓝天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生产HFC—152a、HCFC—142b、HFC—143a产品的两套联产技术非法披露。并伙同王文良、尤来方、韩箴贤、戴国桥在苏州联氟公司非法使用该技术,生产并销售上述产品。
据此,杭州市公安局认定,上述人员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但就在公安部门介入侦查之际,杜国浩等人却将公安部门的介入侦查看作蓝天公司有意迫害知识分子,并以此为由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
对此,专家的见解与执法部门的结论是高度一致的。
杭州市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案中杜国浩等人不仅原在蓝天公司时是高管,而且是蓝天公司核心技术的主要研制成员。有关技术,蓝天公司耗资近2000万元、历时多年,经过小试、中试等许多环节才取得成功。苏州联氟公司若没有得到杜国浩等人的技术支持,决不可能在短短数月就投入规模生产经营。而对此杜国浩等人根本提不出有力证据自圆其说。因此,此案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是明显的。
浙江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永明认为,技术上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须具备三个前提要件:一是技术的非公知性,二是实用性和经济性,三是是否违反保密条款。就蓝天公司一案而言,不仅苏州联氟公司的关键岗位人员均是蓝天过去的,而且上述三个要件完全符合。因此,此案从法律上来说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应是成立的。
与此同时,由杭州市公安局委托、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出的权威技术鉴定也支持了上述观点。该鉴定认定:苏州联氟公司生产HFC—152a/HCFC—142b的工艺流程与蓝天公司的工艺流程基本相同,苏州联氟公司联产HFC—143a/HCFC—142b的氟化反应控制指标与浙江蓝天公司的氟化反应控制指标也基本相同。鉴定还认定:蓝天公司提供的氯乙烯法液相氟化联产HFC—152a/HCFC—142b的《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中包含有非公知技术信息。
据了解,目前翟洪达、王文良、尤来方已被依法逮捕,韩箴贤、戴国桥已被依法取保候审,主要嫌疑人杜国浩已批捕至今尚未归案。
今年2月18日,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致函杭州市公安局,要求该局还要就苏州联氟公司生产经营的HFC—32、HCFC—123、HFC—125、HFC—245fa、HFC—236fa等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补充侦查,同时要求杭州市公安局就苏州联氟公司是否涉嫌单位犯罪进行补充侦查。目前,杭州市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科技窃风不刹创新之风难立
浙江蓝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案中有几个关键问题是发人深省的:一是苏州联氟公司成立的时间。该公司在苏州吴中区工商局注册登记时间为2001年10月10日,考虑到注册成立这种化工科技类公司的前期审批时间,这说明王文良等人在苏州筹备组建和成立联氟公司的时间早于从蓝天公司辞职的时间;
二是股东及董事由亲属顶替,明显为规避法律追究而掩人耳目;
三是设计图纸和技术来源。从江苏无锡化工设计院已经证实,苏州联氟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委托该设计单位仅仅是制图,而不是技术设计。很显然苏州联氟公司此举意在取得有设计单位盖章的图纸,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并进行项目建设;
四是此案事关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国有资产的流失。杜国浩等人利用他们在蓝天公司时的职务成果,在苏州联氟公司的项目建设中几乎没有什么前期投入,这对国有企业的冲击是不可估量的。
令人费解的是,此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由于种种干扰因素的影响,不仅主要嫌疑人杜国浩至今未能逮捕归案,苏州联氟公司如今依然在生产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侵权的产品。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创新型社会的建立首先有赖于形成一个尊重创新的环境,而这一环境的形成又得益于执法机关的有力保障。随着近些年来我国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类似蓝天这样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层出不穷,亟待引起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而蓝天一案无论从涉案标的,还是案件的恶劣程度来看,均堪称目前国内首屈一指的大案。此案涉案人员和涉案机构若不能依法得到严惩,势必会在科技界和经济界造成不良影响。(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