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培长女故居惹官司
当年5万元买的如今算不算?
□时报记者 胡育萍
时报讯 花5万元买房产,有买卖协议,也作了公证,但住了15年,房子还不是自己的。李某将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 昨天,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房子是蔡元培长女蔡威廉和丈夫林文铮的故居,位于玉泉路1号,总面积270多平方米,是幢花园别墅,建于上世纪30年代,蔡元培题为“马岭山房”。
5万元购买了房产
原告李某说,她从1991年起就居住在玉泉路1号,1992年10月花5万元向该房产的共有人之一———蔡威廉的二女儿购买了她名下的房产。
蔡威廉夫妇有5个子女,夫妇俩去世后,二女儿领到了五分之一的房产。
原告认为,她和蔡家二女儿签订了买卖协议,并经公证,而她也居住生活长达15年,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在他人隐瞒事实的情况下,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致使玉泉路1号错误登记为林征明等人的共有产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房子办理过三次产权证
蔡家小女儿和丈夫在去年9月,申请得到了房屋所有权。此前,房产还办理过两次产权证。
1998年,蔡家的5个子女分别领到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另三个子女将房产份额赠给蔡家小女儿,由此拥有了五分之四产权,而二女儿拥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2003年,小女儿和二女儿分别领取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去年8月,二女儿又将五分之一份额赠给小妹妹。9月,蔡家小女儿申请房屋权属的登记。
被告认为,他们的三次发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都是合理的行政行为。
焦点在房管局是否该公告
法庭上,第三人即蔡家小女儿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和蔡家二女儿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因为当时二女儿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后房子也一直处于共有状态。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审查过程不谨慎,且办理三次房产证,只做过一次公告。虽然做不做公告是被告的权利,但是此案就应公告。只有这样,原告才有机会提出异议,而公告的目的就是看是否有第三方提出异议。
此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