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4月25日讯25年前遭遇车祸,就人身损害赔偿诉诸法院已获得赔偿的陈有柏,第二次起诉被法院以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本报去年3月曾作报道)后,他再次申诉,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决定对此案立案审查。
20年前协议获赔3700元
1981年,4岁的陈有柏被南丰水电站一名司机驾车碾伤左脚。1984年,在经过三年治疗之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协议,南丰水电站“一次过”赔偿给陈有柏1984年7月17日以后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费等3700元。
第一次起诉获赔6万余元
16年后,父亲陈斌以陈有柏需作矫形手术为由,再次向松涛水库管理局交涉。2000年6月,松涛水库管理局对他人道主义补偿3000元。
半年后,陈有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松涛水库一次性赔偿手术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费3万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医药费、伤势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8万余元。
松涛水库认为,16年前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证明,陈有柏已经得到了“一次过”赔偿;而且,从事故发生到陈有柏起诉,已过了20年时间,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他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这次诉讼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维持双方于1984年达成的经济赔偿协议内容,松涛水库增加赔偿陈有柏今后手术治疗等费用2万元,精神损害费3万元。2003年8月,法院在松涛水库银行账户上强制划走6万余元,其中包括松涛水库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费用。
第二次起诉被驳回
拿到6万元赔偿金后一年多,2004年11月,陈有柏又一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一次,陈有柏称医院诊断后做出手术治疗方案,还需10万元手术费用。
一审法院再次受理了陈有柏的起诉,但法庭审理认为,陈有柏的后继治疗费用已在生效判决中得到了终局性的处理,再次起诉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裁定予以驳回。
陈有柏不服,再次上诉。2005年4月,海南中院终审后维持原判,驳回了陈有柏的起诉。
申诉,检察机关立案审查
不久前,陈有柏又一纸申诉状告到检察机关,请求对海南中院驳回其第二次起诉的裁定进行审查监督。日前,省检察院初步审查认为,海南中院的驳回陈有柏诉讼的裁定,可能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决定立案审查。(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