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要点
“doctortoh”商标与百年品牌“dunhill”商标如出一辙。
第一被告将“金喜路”作为企业字号,有搭“登喜路”便车的嫌疑。
第二被告授权金喜路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意大利登喜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也是为了搭“登喜路”商标声誉的便车。
本报讯
(记者毕征通讯员穗法宣)英文商标“doctortoh”与百年品牌“dunhill”从字面上看,似乎相去甚远,可在刻意修饰下,在“意大利登喜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监制)”的伪装下,“doctortoh”就与“dun-hill”有点不分伯仲了,不知情的消费者还难以一眼看出来。近日,“dunhill(登喜路)”商标的真正持有者———一家英国公司在广州打赢了这场商标权官司,并获赔12万元。
“dunhill(登喜路)”是本案原告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AlfredDunhillLimited)所拥有的国际知名商标,并于2000年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dunhill”商标文字为罗马字母,字体修长,其中四个字母d、h、i、l的上半部刻意伸长,设计风格独特而显著。
“doctortoh”则是本案第一被告广州市金喜路皮具有限公司标注在其产品上的商标,并已在国内获得注册。
本案第二被告“意大利登喜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2001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其公司英文名为“I-talyDengxilu(HongKong)InvestmentCo,Ltd.”,其中的“Dengxilu”为“登喜路”的拼音。经查,该公司与“dunhill(登喜路)”商标无任何关系。
原告邓希尔公司诉称,2005年3月2日,其代理人在金喜路公司开设的皮具店购买了一个皮包,发现其商标标牌以及外包装上突出标示了“doctortoh”商标以及“意大利登喜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监制)”等字样,而该“doctortoh”商标在书写等方面与百年品牌“dunhill”商标如出一辙,系“抄袭和模仿”。邓希尔公司认为,第一被告将“金喜路”作为企业字号,有借助“登喜路”商标的商誉发展本企业的故意,而第二被告在应当知道会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仍授权金喜路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意大利登喜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也是为了搭“登喜路”的便车,足以引起公众误认,从而构成了对“登喜路”商标的侵犯,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音义不同形相似
误导公众已侵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一、“金喜路”与“登喜路”不构成相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因此停止使用“金喜路”作为企业字号的原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doctortoh”与“dunhill”商标对比,两者虽音、义不同,但形相似,“考虑到我国消费者在分辨外文商标时在‘形’方面施以较多注意力,而不太关心其‘音’、‘义’,因此可综合认定两商标相近似;三、“意大利登喜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的字号“登喜路”与“登喜路”商标在音、形、义方面均相同,故应认定为相同,并造成了对公众的误导。
法院进而认定,两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判令两被告公司停止在相关商品上使用“doctortoh”商标,并销毁带有这一商标的皮具;停止将含有“登喜路”字号的企业名称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并销毁含有这种使用方式的商品包装袋、商标标牌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120380元,至于赔礼道歉之请求,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侵犯的是财产权,而未侵犯其商誉”。(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