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周继坚)今年51岁的区伯是某仪器工艺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因为单位不同意他辞职而向市有关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区伯告诉记者,他向单位正式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批准其辞职。
虽然单位辩称,不批准区伯辞职是因工作需要。 但经有关部门查明,区伯曾向单位正式提交了辞职申请,单位对他的申请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区伯提请仲裁后单位又要求区伯必须交回住房,才批准其辞职。市有关部门认为,单位应批准区伯的辞职申请,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就住房争议达成了协议。
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是一项权利,按照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有关特殊工种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区伯的情况不属第六条、第七条所属情况,单位应在3个月内给予批准辞职,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未给予明确答复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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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