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许承纪去年9月,龙胜各族自治县江底乡由乡政府主持,乡学区负责部门将已经停办的冷水小学校舍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村民李庆敏、赵富军等人以该校舍是群众集体财产为由,聚众到江底乡学区质问此事,寻找说法。 在询问和倾听解释过程中,村民们有大闹乡政府会议室和殴打乡干部行为,被公诉机关指控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而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罪比较,前者较重,后者较轻。如何定罪,该案诉讼过程的争论和最后定性令人思考。
事件回放:无法无天太不该
龙胜各族自治县江底乡冷水小学因生源问题已经停办。根据县政府(2001)53号文件《关于撤并学校教育资产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冷水小学校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变卖,所得收入并入学校帐户,用于校舍建设或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去年9月,冷水小学校舍等资产以8200元的价格,被转让给江底乡江底村冷水组村民唐康益。
去年10月6日,江底乡村民李庆敏、赵富军、李运兴等在一起吃饭时,李提出要组织本乡长田、界排、茶冲、冷水等四个组的村民,到江底乡中心校质问冷水小学校舍转让一事。10月8日上午9时,有30多位群众来到江底乡中心校,该中心校的校长知道来意后,作了解释说明,但这些人却不听解释并在办公室吵闹。在这一过程中,村民李贵福、李运兴打电话给乡政府分管教育的副乡长吴国伟,要求他到乡政府做解释说明。当天14时30分,吴国伟见到李庆敏、李贵福、赵富军等人和召集来的30多名群众,吴提出为便于有序而不乱,要求每个村民小组选出2人作代表协商说明冷水小学校资产转让一事。但这些人不同意,于是一起到乡政府4楼会议室。吴国伟就冷水小学的办学、建校、撤并、校舍转让等项内容进行说明,并由江底乡中心校校长杨礼轶宣读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关于撤并学校教育资产相关文件。但这些人不满意,认为不接受,而村民李贵福强行将文件抢走,李庆敏、赵富军、李运兴、龙万青、胡家军、龙德坤、刘绍军、向龙军等人在会议室喧哗,哄闹并辱骂吴国伟。在自己要求未能满足的情况下,村民赵富军首先动手殴打吴国伟,龙万青等人也参加。乡政府干部冯文彦进入会议室进行劝阻,也被赵富军等人殴打。
当日约15时30分,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江底乡派出所民警石玉财接警后赶到乡政府会议室,劝阻不要吵闹,被村民胡家军抢走手机,而村民龙万青等7人将石玉财打倒在地并拳打脚踢,后经乡政府干部解救,石玉财才得以脱身。
村民的不法行为,致使江底乡副乡长被限制人身自由近5个小时,当天江底乡政府机关也无法正常工作,乡政府的部分办公设备被损坏,经司法鉴定,民警石玉财的伤构成轻微伤。
这罪那罪,到底是触犯何种罪?
事发当天晚上22时,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带头动手打人的赵富军。而李贵福等人知道后,又纠集10余人到江底乡政府继续闹事,要求交出副乡长吴国伟,释放赵富军。直到公安民警赶到,事态才得以平息。随后,涉案的李贵福、李庆敏等9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今年2月28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经过补充侦查后,提请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贵福、李庆敏、赵富军、李运兴、龙万青、胡家军、龙德坤、刘绍军、向龙军等9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9个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该案被告人李庆敏的辩护人、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甘霖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理由是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侵入国家机关的行为,也不具有冲击国家机关的主观故意。事实上,被告人起初是到江底乡中心校质问冷水小学校舍转让一事,随后才到乡政府询问,行为语言过激而产生不良后果,属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他多名被告的辩护人也提出不同辩护意见,但均认为应定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据悉,在公安机关介入并依法传唤的各个相关犯罪嫌疑人中,涉案人员之一胡家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被告人赵富军、李运兴、龙万青、胡家军、龙德坤、刘绍军等共同赔偿被打致伤的江底乡派出所民警石玉财医药费2760元。
法院一审判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今年2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审理。法院从了解和目击该案的18位证人证词中,查明了事实真相,同时查实了涉及该案的相关书证,被伤害人员《活体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并经过法庭公开对质认证。
同时还查明该案的数名被告人在案发当日逼迫乡政府当众销毁转让校舍的合同,将转让款退给卖主,强迫该乡副乡长请吃饭,索要租车费等非法行为。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9被告人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定罪的意见,认定为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贵福、李庆敏、赵富军各三年以上的徒刑;判处被告人李运兴、龙万青各两年以上的徒刑;其他被告也获相应判决。
案后思考:依法行事、准确量刑
法律不容亵渎,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龙胜各族自治县江底乡村民李庆敏、赵富军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给人们的思考起码有如下三点:
其一、不依法行事后患多——李庆敏、赵富军等人当初质疑冷水小学变卖校舍,本来是主张权利。走依法行事之路则应是寻找证据,提起诉讼,依法说理,但他们却选择聚众闹事。聚众闹事往往容易群情激动,闹出祸害,构成违法事实。
其二、准确司法方有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格执法准确量刑是法制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参与本案诉讼的多名司法人员认为,依法办案既不允许“避重就轻,也不允许择重避轻”,犯什么罪就该定什么罪,这是法律严格的标准,并凭此使司法树威信于社会,反之则自损司法形象。
其三、构成犯罪悔已迟——和其他案件一样,本案的众多被告人闹事的时候肆无忌惮,而构成犯罪要追究责任时,个个都想推脱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在法律面前,构成犯罪事实就要担责,犯罪就要受到相应处罚。若返反此原则,即使是执法者也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