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员工不服提出上诉
新快报讯(记者 梁健中)离职时将原单位分房卖掉,员工被单位告上法庭,以职务侵占罪获刑。因产权证署有自己名字,员工以“卖掉自己房子不算犯罪”为由,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6年,李某到啤酒销售公司工作,被聘为财务总监。1998年,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给李某居住,并将该房登记到李某名下,但该房产证仍归管在公司档案室。
2000年12月,在得知公司不再和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后,李某决定另谋高就。由于产权证上写有自己的名字,李某认为该房属于自己,离开之时,李某以10万元的价格卖掉该房。
2004年11月22日,在湖南某啤酒公司任职的李某被端州区检察院逮捕,涉嫌罪名为“贪污”。2005年7月18日,由于李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检察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2月23日,端州法院以“李某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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