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明星秀”引来惊呼声,法律专
家说假明星行为或涉嫌侵权
本报讯记者张演钦、郝婧羽,实习生贺佳报道:梅艳芳翻生?柯受良再世?刘德华献唱?谢霆锋弹琴?昨天,“时空魅影明星秀——我和‘巨星’有个约会”媒体见面会,在广州魔立方国际商旅剧院召开,惹来阵阵惊呼。 法律专家说:假明星侵犯了真明星的形象权和著作权。
“明星脸”以假乱真
据介绍,“时空魅影明星秀——我和‘巨星’有个约会”将云集国内知名的“超级明星脸”。这些“超级明星脸”都是国内公认的极像的模仿明星。记者发现,他们不但外形酷似真明星,而且神情更似,如果不是事先告知不是本人,简直能以假乱真。拥有如此强大的“明星阵容”,剧院的张总表示:“此档大节目将成为广州市民夜生活的最佳选择。”
模仿者或涉嫌侵权
模仿者以及经营者有没有侵犯肖像权以及著作权的地方?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刘恒教授说,从纯粹的法理上说,假明星当然是侵犯了真明星的肖像权和著作权。但是,会不会引发诉讼,要取决于当事人主张不主张。第一,当事人是否认为受到侵权,如果他觉得别人模仿他的行为对扩大他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是有好处的,那他就可能不主张;第二,当事人是否打算主张;第三,如何主张,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起诉。刘恒说,主张的成本很高,比如你的损失有多大、他的赢利有多大,这些举证很难。广东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光辉认为,这种行为不是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因为法律对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使用真实的肖像,但是这个是利用长得酷似的外形来进行的活动。这种利用他人在艺术表演上的艺术形象为自己赢利的行为,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侵犯了形象权。在著作权方面,朱光辉认为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那肯定是侵犯了著作权,“他们不但表演了别人的歌曲,而且在形象上也对别人进行了模仿。”
法律界定存在空白
朱光辉说,是否通过整形达到和别人酷似的外形用于赢利活动,目前在法律上很难界定。科技和法律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当科技的进步大于人们的伦理常规时,就会给法律带来很大的冲击。(含辛/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