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6日电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部门获悉,我省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平均水平为461元/月,比2004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162元/月,增幅为54%。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为适当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要,近日,省劳动部门对2004年调整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测算,并考虑了我省各地的最低生活费用、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了我省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同时,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哈尔滨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月,比现行标准360元提高了230元,增幅近64%。
大庆市区为620元/月;
哈尔滨市区为590元/月;
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475元/月;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450元/月;
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20元/月;
伊春、县级市市区为400元/月;
其他各县为380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