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开县一农民到当地一家“黑”采石场打工时眼睛受伤,出院后,他将采石场的股东和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日前法院判决,已经退股的谭某不负担赔偿责任,另外两人则负担连带责任。
2004年4月,开县敦好镇村民谭某利用自家包产田边的石山与同社村民邓某合伙办起了采石场,但未办理手续。 去年7月初,他们将该石场承包给村民刘某。此后不久,谭某退出经营。同年7月28日,被刘雇请的村民熊朝明被刘碎石时溅起的钢屑砸伤右眼,眼球被摘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今年1月,熊朝明提起诉讼,要求谭、邓、刘三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4万余元。
日前,法庭依法判定,原告熊某应得各项费用为2.9万余元,被告邓赔偿8800余元,刘某赔偿2万余元,并相互负连带责任,同时,由于谭某在事发时已经退股,不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杨波通讯员 徐文春)
来源: 华龙网 2006-04-26 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