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衡阳市雁峰区法院近日对永州市中院原副院长徐绍智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徐绍智现年57岁,江华县人,1997年5月任永州市中院副院长。1995年10月,零陵地区中院因购车缺乏资金,经院领导与有关企业协调,并由徐经手,以借款形式从原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省湘南罐头食品厂各拉回赞助款5万元,但徐直接将款项与从财务另行借出的17.5万元合在一起,共计27.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 事后,徐将购车相关的开支共计261345元交财务报账,以至在财务个人往来账“暂付款-徐绍智”会计科目中出现近10万元的贷方余额,即徐为院里垫付了巨额款项。直至1999年5月,湘南罐头食品厂要求永州中院偿还所借5万元时,该院财会人员才将这5万元入账,从而使徐会计科目的贷方余额减少5万元。
1996年7月,徐从院财务借款15000元。时任永州中院会计的冯丁斌(已另案处理)为讨好徐,主动提出由他来处理这笔钱,徐未予反对。冯遂冲销了这笔账,徐事后予以默认。此后,冯采取同样方法,先后多次为徐冲销借款。案发后,徐退赔了全部赃款。梁建军雷平元李朝晖 黄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