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燕萍通讯员孙剑博)今年3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工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除判决裴国良有期徒刑3年外,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改大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多的采用定额赔偿原则裁判案件的简单做法,尝试按照TRIPS协议和我国法律规定,适用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判决裴国良及湖北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1782万元。一审宣判后,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此案是至今为止全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民事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案件,也是西安中院成功审理的一起典型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件。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西安中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强力保护原创者权益不被侵害,他们抽调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有着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优秀审判人员组建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合议庭,并不断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机制,推行“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一体化”的审判模式。同时,严把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关、保全关、审判关和执行关,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协调化”,确保每件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1999年,我省一家工程设备公司与山西一家煤炭化学研究所订立了合作推广灰熔聚流化床粉煤气化技术协议。煤化所以其所享有的“灰熔聚流化床粉煤气化过程及装置专利技术”折价投资入股,双方共同组建了陕西秦晋煤气化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2003年,合作双方因技术推广,为专利权的权属发生纠纷。秦晋公司将煤化所诉至西安中院,请求变更专利权人为秦晋公司。为此展开了一场在我国化工行业引起广泛关注的“技术投资是所有权投资还是使用权投资“的争论。西安中院经认真审理,判决煤化所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是专利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判决结果对促进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有着积极的意义。
从2003年以来,西安中院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由60件上升到120件,先后审理了一批在西部甚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如“鳄鱼”、“小鸭”商标侵权纠纷案,“西北”注册商标侵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相关专利权投资、计算机网络侵权、植物新品种、音乐作品放映权、计算机软件侵权等案件。其中陕西亚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福州绿野音响公司、厦门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采用并刊登在《知识产权》年鉴上;在我省引起广泛关注的郭清安与西安永宁迎宾礼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仿古入城仪式”表演权纠纷案,审理后当庭宣判,当事人均未上诉,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月24日,西安中院院长康宝奇对记者说:“我们之所以对知识产权案高度重视,是因为此类案件基本上没有可参照的成功案例。在全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该强力保护原创者的权益不被侵害,把知识产权案个个办成铁案,使其成为依法保护创新环境的典型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