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其犯罪所得表现合法化的行为。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草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明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草案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并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
反洗钱义务主体涵盖非特定金融机构
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有些犯罪分子通过购买珠宝、古玩以及贵重艺术品等,以此为载体转换现金形态,同时也便于走私和变现。
为此,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不仅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还规定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明确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为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草案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草案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在实际中,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04年建立了我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反洗钱措施适用于“反恐融资”
“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此,草案特别指出本法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我国对反洗钱的态度和立场历来十分鲜明和坚决,当前也致力于“反恐融资”工作,并明确了一些重点打击地区和范围,并于2004年作为创始成员国发起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
<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