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昨天,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照确定数额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 这样的设置大大突破了本市原先的罚款限额。
原规定明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目前对非经营活动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设定罚款不超过3万元。此次为何要进行调整?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徐强介绍,在目前上海的经济发展水平状况下,不少违法行为的获利往往远高于3万元,3万元罚款上限不具有足够威慑力。此外,从近几年国家立法情况看,明显反映出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加大惩处力度的倾向,提高幅度一般在2至5倍。所以,将定额罚款的上限限定在10万元。
然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无权设定没收违法所得。在违法所得超过定额罚款的情况下,按照定额罚款就会造成违法获利超过违法成本的情形,不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也难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因此,对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可以计算的违法行为,修正案草案规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
据介绍,政府将在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罚款设定额度内,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较为具体的罚款额度,设定罚款以定额罚款为主,以违法所得倍数罚款作为补充运用。
审议中,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崔善江等委员提出,将最高罚款幅度一下子调整为10万元,自由裁量权太大了,应注意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弊端问题。还有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倍数处罚,未规定上限,这意味着罚款数额可能远远超过10万元。例如,非法所得100万,将面临300万的处罚,这样的处罚是否太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通常各地采用倍数规定的政府规章罚款绝对值限额适用统一授权罚款限额的规定。为此,建议依据《行政处罚法》既要给予地方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又要控制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精神,在草案中,不对有关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设定罚款的做法作具体规定。
本报记者 周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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