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莎莎”诉称:“上海莎莎”以“莎莎”作为注册企业名称,并在营业招牌、网页以及礼品袋上突出“莎莎”及“SaSa”字样,导致消费者混淆双方产品及服务。
“上海莎莎”辩称:其企业名称是1997年经过合法登记取得的,印有“SaSa”字样的VIP卡也只是内部使用,因而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
本报讯
(记者张昀摄影报道)因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上使用“莎莎”及“SaSa”字样,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莎莎”)被香港“莎莎”告上法庭。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莎莎有限公司停止侵犯莎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莎莎海外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莎莎被罚30万
总部设在香港的莎莎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并已在内地注册了商标。2005年在上海开设两家专卖店。
因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上使用“莎莎”及“SaSa”字样,化妆品销售商香港“莎莎”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2.2万元。
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莎莎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停止侵犯莎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莎莎海外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侵权方于30日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莎莎”字样;同时赔偿莎莎30万元人民币。
昨日,香港莎莎企业传讯总监梁玮珈对本报记者表示,判决证明了我国法律保护品牌不受侵犯,也充分反映了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
此“莎莎”不同彼“莎莎”
据了解,在香港“莎莎”进入上海前,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就已经存在。对此,香港“莎莎”诉称:香港“莎莎”已在内地成功注册了“莎莎”中文名及“SaSa”英文名。“上海莎莎”以“莎莎”作为注册企业名称,并在营业招牌、网页以及礼品袋上突出“莎莎”及“SaSa”字样。同时,在相关媒体上还对其与香港“莎莎”存在关联关系作出不当表示。香港“莎莎”认为,“上海莎莎”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双方的产品及服务。
记者昨天调查发现,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没有自己的网页,在114查号台也没有登记。不过,记者从上海方面了解到,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其企业名称是1997年经过合法登记取得的,印有“SaSa”字样的VIP卡也只是内部使用,因而上海莎莎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否定销售快过期产品
至于业内盛传“莎莎的产品都是差不多要过期”的说法,梁玮珈对本报记者表示,莎莎是50多个品牌的代理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方面可以完全放心。如果需要,消费者可以向店员要求查看产品使用期限。(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