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讯(记者汤静实习生陈滔)去年11月12日,市民晏先生到南岸某饭店就餐,当时地面有水,墙上也不见警示语。其在从卫生间到大厅的途中不慎摔伤。为此,晏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等共计4220元。昨日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来源: 华龙网 2006-04-26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