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条例草案》中明确,物管人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报复行为的,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您怎样看待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