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商报
省法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案
昨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省高级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以来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去年审理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包括“‘宇通’
驰名商标认定案”、“思达高科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等一批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
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思达高科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案情:1999年4月,李某等7名技术人员从思达高科公司离职后,以技术入股与青岛澳柯玛集团公司共同设立澳柯玛电子公司。思达高科公司以澳柯玛电子公司所生产的数字电力线载波机和高频开关直流电源产品与其产品相同,侵犯了思达高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判决: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澳柯玛电子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就有关商业秘密、商标权等纠纷一并解决的和解协议。
“宇通” 驰名商标认定案
案情: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是“宇通”商标的所有权人,“宇通”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汽车、农用客车。李某未经宇通公司许可,在自己生产、销售的竹编制品上使用“宇通”商标。宇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宇通”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李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等。
判决:法院依法认定宇通公司使用在客车上的“宇通”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李某在竹制产品上使用“宇通”商标虽与宇通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非同类或类似,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该产品系由宇通公司生产或者该产品与宇通公司有其他某种联系,存在误导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犯宇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宇通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老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论文主张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丁某与常某均为河南某大学化学系教师。1999年6月,该校学生赵某以《镍电极添加剂的研究》为题目撰写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其指导老师署名丁某教授和常某副教授。常某经赵某同意,将该论文的第二章发表于《电源》期刊,署名常某、赵某、丁某。文章发表后,常某将出版社赠送抽印本、稿费和学校奖金归己所有,丁某认为常某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常某是行使指导老师应尽的职责,对赵某硕士学位论文不享有著作权,判决驳回丁某针对该篇文章著作权的诉讼请求。
“郑农16”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
案情:雷某是郑州市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的研究人员。
1989年年底离开研究所后,雷某用自己学生家的六亩多承包地,进行优质小麦的研究育种工作,选育出了“郑农16”普通小麦新品种并与研究所共同推广、使用该普通麦种。2002年4月1日,研究所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品种权保护,2003年7月1日被授权。雷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郑农16”品种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普通小麦品种郑农16植物新品种权属于雷某所有。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二审中与另一案件共同达成调解协议,研究所支付了一定款项后继续享有“郑农16”品种权。
音乐电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1996年,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发行了名称为《晚秋
毛宁》VCD专辑,收录了毛宁演唱的《涛声依旧》、《晚秋》、《心雨》等在内的共计25部MTV。新时代公司发现郑州未来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KTV厅中,消费者可以通过KTV厅提供的点播系统点播到上述三首歌曲,进行卡拉OK演唱,即以未来酒店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未来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和诉讼支出合理费用共计16.59万元。
判决:法院审理判决未来酒店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放映以上的三部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新时代公司经济损失2500元。
“图案玻璃”群体性专利侵权案
案情: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是62个花型图案玻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恒昊玻璃公司以郑州裕华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制造、销售其中的4个花型图案玻璃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裕华玻璃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
判决:法院审理判决裕华玻璃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恒昊玻璃公司损失20万元。
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纠纷案
案情:河南永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法院诉称,沁阳市育炜化工有限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中,描述其研发单位、性能、示意图、照片等内容与永威公司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及整体布局基本相同,对永威公司构成了著作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育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调查费共计31万元。
判决:法院判决育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永威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3年7月,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签订产品改造合同,约定由哈汽总公司为焦作化电公司的2#汽轮进行增效技术改造并提供改造所需产品配件。合同签订后,焦作化电公司依约先期支付哈汽总公司技改费182.35万元。改造后2#汽轮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焦作化电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改造合同,哈汽总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970.35万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焦作化电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依法成立,哈汽总公司应返还焦作化电公司支付的报酬182.35万元。鉴于哈汽总公司对焦作化电公司2#汽轮机的原有设备、部件后进行更新,酌情确定焦作化电公司支付该设备部件款174余万元的30%,故法院判决哈汽总公司应赔偿焦作化电公司损失1301364.4元。
“郑单958”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2004年1月15日,张掖市五色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段某出售玉米种子12万公斤,后该批玉米种子被查扣。遂平县农业局认定该种子属三无玉米种子,故给予段某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后,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以其为品种关系人诉至法院,认为段某、五色种业公司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请求判令段某和五色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段某的行为尚未给“郑单958”植物新品种权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未从中获取非法所得,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五色种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品种权的行为,赔偿河南金博士种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12万元。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歌曲著作权邻接权纠纷案
案情:华纳唱片公司对郑秀文演唱的《交换温柔》等40首歌曲,郭富城演唱的《埋伏》等15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2003年8月,华纳唱片公司发现郑州华联商厦销售《郑秀文精选大碟全记录》、《absolute
aaronkwork
绝对2002郭富城》等CD光盘。经对比,上述光盘与华纳唱片公司正版光盘中的相关曲目为同一录音录像制品。而华纳唱片公司未曾许可内地任何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以上录音制品。
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郑州华联商厦行为构成侵权,应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光盘并赔偿华纳唱片公司相应损失。本案经二审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州华联商厦赔偿华纳唱片公司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