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赖劲松)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省将对限制其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清理。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据悉,此次清理工作是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清理工作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清理主体,清理的范围包括现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内容涉及国计民生、商业投资运作、企业发展等几乎所有领域。
具体要求清理: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方面、财税政策方面、土地使用方面、对外贸易方面、经济技术合作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等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在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领域是否有禁止性的规定;在社会事业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在金融业、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等。
此次清理遵循“谁制订、谁清理”的原则。对于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禁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同时要求各清理主体应当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有关规定。
按照安排,各清理主体将在10月20日完成审查和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逐级上报,在今年11月15日之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送省政府清理工作小组汇总,并最终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