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深海大洋资源研究开发工作,既是依法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权益的需要,也是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负责任大国对国际社会应尽的义务。
在“十一五”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国将持续开展深海勘查,大力发展深海技术,适时建立深海产业,为和平利用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确立新的世界海洋秩序做出贡献。
众所周知,地球71%的表面积是海洋。除了国家管辖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还有总面积达2.517亿平方公里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称为国际海底区域,占海洋总面积的69.7%,占地球表面积的49%,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战略金属、能源和生物资源。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宣布,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于1994年生效。中国作为海洋大国,有权享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相应份额,也有义务为人类和平利用这一财富做出应有的贡献。因此,开展深海大洋资源研究开发工作,既是依法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权益的需要,也是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负责任大国对国际社会应尽的义务。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就开展了大洋多金属结核资源调查,80年代有计划地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大洋矿产资源调查研究。1991年,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成立,对外受我国政府委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海底活动,维护我国的权益,对内组织协调国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大洋资源研究开发工作。大洋协会成立15年来,在各有关部门的有力指导和支持下,经过承担大洋专项任务的各单位通力合作和顽强拼搏,圆满完成了我国大洋第一期(1991—2005年)发展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取得了突破。
在政治上,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在经济上,我国获得了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区,开辟了我国战略金属资源的新来源;在技术上,促进和带动了深海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的发展,一些技术已经跻身于世界先进国家行列;在发展战略上,实现了国际海底资源勘查由单一多金属结核资源向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天然气水合物、深海生物基因等多种资源的战略转移,拓展了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空间,在坚持以太平洋深海区域为主的前提下,逐步延伸到印度洋和大西洋。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在全球范围内,随着陆地资源的日益枯竭,国际社会对开发国际海底资源日益重视,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开发利用深海资源的步伐不断加快,深海资源的争夺也将更加激烈。大力发展与储备深海高技术已成为各国从事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基本战略。我们必须以发展的战略观来审视国际海底的国家权益和长远经济利益,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出发,加倍努力,才有可能在未来使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在人类共同发展深海事业的征途上并驾齐驱。
在“十一五”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们要以“实施海洋开发”,“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规划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研究开发事业;坚持“持续开展深海勘查,大力发展深海技术,适时建立深海产业”的指导方针,增强我国发现、圈定和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国际竞争实力,逐步实现我国在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活动中的利益;全面增强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事务能力,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为和平利用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确立新的世界海洋秩序做出贡献。
(作者为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理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