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2005年5月3日发生在太原的北京一名警察遭群殴身亡案作出一审宣判,主犯刘利民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传全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余7名犯罪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5年5月3日20时左右,驾驶桑塔纳轿车的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刘利民,与驾驶丰田吉普车的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民警李忠义在太原市一十字路口附近,因行车发生争执。刘利民存报复之心,驾车跟踪李忠义,同时给安胜利、张吉打电话。安胜利、张吉纠集周传全、赵云钢、朱燕军等6人到桃园路新唐都大酒店。
当晚20时50分左右,经刘利民指认后,张吉等人在太原市新唐都大酒店对面的停车场内将李忠义拦截并殴打。其间,周传全用木板击打李忠义头部,致木板断裂;安胜利、朱燕军分别用木棒、铝合金管击打李忠义。后9人逃离现场。李忠义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刘利民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纠集、跟踪、指认的主要作用,系主犯,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未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综合考虑其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其亲戚能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应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周传全持木板猛击被害人的头部,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依法应以严惩。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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