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延安讯(记者 周清)曾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川采油厂(原延长油矿管理局王家川钻采公司)工作过的90名“临时工”,因对该单位的“解聘”有异议,联名将曾工作过的单位推上了被告席。今日,延长县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方:效益不好“临时工”待岗
高延明等90名原告自1985年后,陆续以“临时工”的身份在原延长油矿管理局王家川钻采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务工。“1998年底至1999年,当时的钻采公司效益不好,正式职工有9个月都发不出工资”,该厂人事劳资科科长焦红平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就陆续让一些“临时工”等待上岗,加之“临时工”当时工资较少,也有人主动离岗了。
“钻采公司的效益逐渐好转后,相关单位对公司进行了改制,改制后的采油厂曾吸收了五六十名‘临时工’上岗”,原王家川钻采公司副经理李梽炜说,但让原来所有的“临时工”都再上岗,恐怕不好安排。对于被90名“临时工”起诉到法院,李梽炜表示,“既然已经起诉到了法院,就按法律程序办”。
原告方:劳动关系始终未解除
高延明等90名原告认为,1985年至1998年,他们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也固定地给原告支付工资,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1998年被告口头通知原告“放长假”,具体时间不定,让原告等候通知。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何时恢复上班,被告均以没有工作岗位为由,让原告在家继续等待,“但双方劳动关系始终未解除”。“今年1月15日,厂里提出和我们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协商不到一起,就引发了争议”,高延明说,此后,他们向延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被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待岗期间,厂里既没有给我们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也没有给我们发放基本的生活费”,原告之一的刘建林认为,厂里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除了请求被告继续履行与他们的劳动合同,为他们提供工作岗位外,90名“临时工”的诉讼请求还包括补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补发1998年至今年3月份的基本生活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