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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词追诉监督
什么是追诉?简单地说,就是对漏罪、漏犯的追加起诉。
检察机关的追诉监督是一种强化侦查监督途径,可以尽量减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侵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追诉监督对正确贯彻执行我国的诉讼宗旨有着“兜底”的功能。
对这项重要监督职能,检察官希望大家能了解,并运用它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撬开恶魔王强嘴审出两条漏网鱼
“被告人王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赵俊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百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去年,“串联54号”、省三号公案———王强抢劫、杀人、强奸案,在市法院宣判。
从1995年起,沈阳、开原、铁岭等地发生多起杀人抢劫案。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强单独或伙同其他同案犯共实施抢劫作案数十起,直接致死42人,致伤13人。最终,共有5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但在2003年11月,该案由市公安局移送市检察院时,被审查起诉的只有王强、赵俊鹏、杨兴波三个犯罪嫌疑人。那么另外俩犯罪嫌疑人赵俊伟、张百岩如何也获刑了呢?其后还有一段不为人知的幕后故事——
2003年11月,王强等人近40本的案卷摆在市检察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张淑红面前。通过阅读近两米高的卷宗,张检察官发现了问题———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符,而这一矛盾集中出现在柴某一案中:1995年9月27日晚,胡某、柴某坐在青年公园内的花池台上谈话时,突然王强窜出来,持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向胡某,并从胡某身上翻走40元钱后,将柴某强奸。本案,被害人柴某供述:“案发时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可犯罪嫌疑人王强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却坚称当时只有他一人。孰是孰非?被害人一般不能说假话,看来问题出在王强身上……
2004年初,在大东看守所,检察官张淑红、书记员曹巨龙提审心狠手辣,作案手段残忍的犯罪嫌疑人王强——
“柴某的案子到底几个人干的?”检察官问。
“就我一个人!”王强的回答迅速、坚定。
“被害人柴某分明说是两个人作案,你怎么说是一个人呢?”检察官接着追问。
“没有别人,就我一个人干的。”检察官从王强的回答里洞察出犹疑。
“到底有没有其他人?”检察官步步紧逼,而此时的王强却不置可否。
“我为了练胆,为了在作案时胆大敢干,曾把路边不认识的人杀了!”王强曾说过这样的话。而在实际作案时,他也残忍到不留活口。面对这样一个人,如何让他说出真话?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这时未再继续询问,而是结束了笔录记录,随即,王强在上面签了字。
签完字的王强似乎很放松。趁着王强即将被押回监房的间隙,检察官换了一种口气,开始与王强闲唠起来。
“你说实话,柴某的案子真是你一个人干的?”
王强没吱声。
检察官再问:“你除了经常和赵俊鹏、杨兴波之外,是否还和其他人作案?”
“那我都记不起来了……”
检察官迅速地接话,紧逼王强:“那就是肯定有呗!”
王强陷入了沉默……
提审回来之后,根据王强的回答,以柴某的案子为突破口,检察官认为王强杀人、抢劫案应该还有漏网之鱼,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另行起诉。
不出所料,通过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补充侦查,市检察院迅速追诉了另两名犯罪嫌疑人赵俊伟、张百岩,还追加了9起新的犯罪事实。
找到关键证人还原凶案真相
2004年6月10日,在沈河区大南街123号楼附近,一男子被刺伤,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让人不解的是,两名犯罪嫌疑人李奇和刘博尧于2005年1月28日,分别涉嫌两种罪名被移送到市检察院起诉:李涉嫌故意杀人罪,而刘博尧却涉嫌一个听起来有些轻描淡写的罪名———寻衅滋事罪。
一案俩嫌疑人为何两种罪名?检察官眼里不揉沙子,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让任何人逃避本应承担的罪责。经审查,案件经过是这样:刘博尧与被害人胡某、刘某等因琐事发生口角。刘博尧叫来李奇等人与胡某、刘某“算帐”。“就是他们骂我了。”刘博尧指着胡、刘,对李奇说。李奇上前对刘某,咣咣就先是俩“电炮”。见此情形,胡某扔下一句“我能找到你们”,转身走出5米远。此时,李奇掏出锁刀,追过去几刀将胡某刺死。当时,刘博尧没任何表示。
按说,“骂人事件”本就与李奇无关,他为何如此卖力?李奇供述说:“我在网吧门口坐着,刘博尧过来说,那边有个小子骂我了,你俩跟我过去一下。我边走边问:怎么办(他)呢?刘博尧说,给他两下就行,别太狠。”如果李奇所说属实,刘博尧涉嫌罪名就不会像起诉意见书中所拟的“寻衅滋事罪”那样简单。
经过多方努力,办案检察官找到一位关键证人。此人回忆说:“当时,我和朋友在网吧对面的小摊喝酒。有人对朋友说,刘博尧可能和别人打架,要过去看看。我和朋友就到网吧门前。此时,刘博尧一伙五六人正说刚才发生的事。我听见刘博尧说,刚才在后院,有几个小子我看他们几眼,他们骂我了。我和我朋友过去干他们。说完,他们就过去了,我也跟过去了……李奇扎胡某时,刘博尧也没制止。”
这位证人的证言及相关案情,证明刘博尧找人的目的不只是简单的吓唬,包含着伤害他人的故意,而且还不只是要伤害一个人,而是包括被害人胡某在内的三个人。这足可证明,刘博尧辩称“主观上没有伤害的犯罪故意”之说站不住脚。他与直接行凶的李奇共同侵犯他人的生命权。用法律术语说,这叫共同犯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刘、李二人最终以相同的罪名———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此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审判,于2005年12月27日有了终审结果:李奇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刘博尧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照片一处刀伤揪出血案真凶
2003年5月13日晚,铁西区南六中路98号鑫鑫歌厅女服务员郭某的男友周某与歌厅服务员发生争吵,服务员梁海涛、张宇等人将周打走。次日凌晨2时,周带领25岁的男青年庞某等人前来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庞某等人怕吃亏,想乘出租车离开。但这时,梁海涛、张宇伙同金某等人拦住出租车,随后,车内的庞某被刺三刀失血死亡。
当日,梁海涛被公安机关抓获。此后,此案移交市检察院,但被审查起诉的只有犯罪嫌疑人梁海涛一人。而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海涛、张宇皆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死刑、有期徒刑十年。由最初的一个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到后来两人获刑,变化皆因死者最后一处刀伤——
原来,被害人庞某共有三处刀伤:一处在右颞部,一处在右腋上,还有一处在右颞发际上。最后这处刀伤长6.9厘米,横行创口,创缘整齐,双创角锐,深达皮下。正是这处伤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也使后来的事情发生了变化。
让我们把视线再挪回到事发当日。当时,梁海涛用尖刀刺向庞某两刀,接下来庞某又挨了一刀,那么这刀是梁、张二人何人所为?张宇到公安机关投案时,坚称自己从未挥刀砍人。而通过当时一些目击者的证词,虽可以证明当时张宇也带刀,却不能确定其是否砍人。
检察官通过阅卷参看照片,以及结合事发当天的情况,觉得被害人庞某最后在右颞部发际上的伤很可能是张宇持砍刀形成。于是检察院要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再次侦查,并对被害人右颞部的损伤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根据损伤特点,死者右颞部发际内损伤符合锐器砍击所致。所提供的折叠刀和砍刀中,砍刀可以形成该损伤。
真相终于大白!案发当日,梁海涛手持单面刃折叠刀,张宇手持一把砍刀。据此,检察官认为,张宇与梁海涛共同侵害了被害人,应追诉张宇。此后,张宇在证据面前也不得不承认其砍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梁海涛、张宇因琐事持械伤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后,市检察院以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任凭骗子百般辩指纹面前现原形
2005年上半年,一个叫王书卫的河北男子因盗窃被当地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但没过几个月,王书卫就从该地监狱被押回沈阳,并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五年政治权利,还交10万元罚金。从4年到15年,为何有如此的反差?这恰是因为被沈阳的办案检察官细心查处藏在其身后的一起合同诈骗案。
2001年6月,两个外地人打着空车配货的名义,将沈阳某家具公司、某食品公司总价值五万余元货物拉走了,但这批货物并没有如预期那样被运到目的地。委托送货的企业知道遇上骗子了。自然,骗子所留的身份证号、驾驶证号,还有手机号都是假的。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4年10月抓获一名叫黄立宪的犯罪嫌疑人,并得到被害人指认。
2005年2月3日,此案到审查起诉环节。办案检察官讯问时,犯罪嫌疑人黄立宪将责任都推到一个叫王书卫的人身上,而案卷中却没此人的任何情况。如果黄某说的属实,岂不是放过一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吗?本着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公诉原则,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立即进行跨省侦查,并反馈说,因盗窃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的王建辉就是黄所说的王书卫。
在公、检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一条重要线索浮出水面:王书卫将货物拉走时,行至河北省大成县留各庄被当地派出所扣留。办案检察官建议侦查机关,分别到留各庄和监狱提取指纹。如果指纹鉴定能证明运货到留各庄的王书卫,与正在监狱服刑的王建辉就是一个人,就能证明确实王书卫涉嫌合同诈骗。
很快,结果出来了:两个指纹完全一致。证据确凿,河北方面同意沈阳方面将王建辉(即王书卫)押解回沈。但,王书卫心存侥幸,始终不承认事情是他干的。对这一点,检察官自有主张,不但再次给王进行指纹鉴定,还对合同做了笔迹鉴定,再加上人证,所有证据都得到进一步固定。然后,检察机关果断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王、黄提起公诉。
2005年9月19日,法院开庭。面对铁证,曾经死不开口的王书卫意识到所有狡辩都没用了,在法庭上开始了自己的第一次供认:我是骗子!对此案,检察机关坚持自己追诉的权力,最终使一个仅仅被判四年的罪犯,不得不在监狱里再多呆11年。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伏桂明潘济采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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