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4月27日讯台湾同胞罗兴发早年在海南琼海合法购买一房,后因当地政府的行政行为失去房屋长达32年,罗兴发也因此卷入了一场“讨房”官司。记者昨日从海南中院获悉,经过该院的多次努力,此案已于4月25日调解成功,罗兴发的故宅终于物归原主。
据了解,原籍台湾的罗兴发于1949年到海南嘉积地区行医,1955年购买了位于琼海市嘉积镇纪纲街89号房屋,该房后被纳入国家经租改造,由琼海县房管所接管出租。1974年,纪纲街居民陈绍喜(已故,妻子为刘家蓉)的房屋被征用建设嘉积中心市场,为解决拆迁安置问题,琼海嘉积镇政府经研究同意,将该房安排给陈绍喜。1975年,陈绍喜将房屋拆除重建。1992年,陈家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004年3月8日,琼海市人民政府下发18号文件,即《关于罗兴发房屋落实政策问题的决定》。该文件决定将房屋落实退还给原业主罗兴发,罗兴发依法向国土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刘家蓉原持有的该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依法被撤销。刘家蓉不服,申请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2004年7月海南省人民政府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琼海市人民政府的18号文件。该文件生效后,罗兴发履行了全部义务,琼海市人民政府向他颁发了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刘家蓉拒绝交出该房,罗兴发遂将刘家蓉告上法庭,要求刘将嘉积镇纪纲街89号房屋退给他,并赔偿经济损失5400元。
琼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琼海市人民政府下发18号文件《关于罗兴发房屋落实政策问题的决定》虽已生效,但由于该文件涉及到原被告房屋产权的实体处理及安置的三项决定内容,其权利与义务的实现需要由琼海市侨务办负责牵头落实,由于具体政府行为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为此驳回了罗兴发的诉讼请求。
罗兴发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此案的详细情况后,行政庭的吴庭长和负责该案的黄副庭长、李法官先后三次到琼海,找双方当事人和琼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刘家蓉将房屋腾退交付给罗兴发,罗兴发放弃要求刘家蓉赔偿经济损失5400元的诉求。
4月25日,罗兴发的舅弟何书裕亲手接到了海南中院的民事调解书。(来源:海南经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