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7日电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话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简要介绍一下我国焦化行业的基本情况。
答:到2005年底,全国焦化生产企业约有1300多家,机焦总生产能力约3亿吨,比上年增长25%。2005年产量2.43亿吨(约占世界焦炭产量的57.5%),其中机焦产量约2.33亿吨,同比分别增长了25%、17.9%和24.4%;表观消费量约2.3亿吨,约占世界焦炭消费量的50%;出口焦炭1276万吨,同比下降15%,出口贸易量约占世界焦炭贸易量的45.5%。2006年预计新增机焦产能约2000万吨。
在产能高速增长的同时,焦化行业结构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土焦产量由2000年3450万吨,下降到2005年的1000万吨左右,土焦占焦炭产量的比例由2000年的28.3%下降到目前的不到5%,机焦比例则由2000年的71.7%提高到2005年的95%以上。同时企业规模也不断提高,2005年年产焦超过100万吨以上企业达到42家,总产量约占全国规模以上企业总产量的38.8%。
问:谈谈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紧迫性。
答:“十五”期间,全国机焦生产能力由2000年的1.15亿吨,增长到2005年的3亿吨,年均增长21.1%。特别是2003年以来,年均增长高达29%。2004年以来,经过行业清理整顿,焦化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的势头得到遏制,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步伐加速,环境污染状况有所改善,取得初步成效,但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任务依旧十分繁重和紧迫。具体表现为:
从2004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外焦炭价格逐月下滑,目前国内市场价格已跌到950元/吨左右,同比跌幅达30%。2005年焦炭出口平均离岸价格183美元/吨,同比也下降30%左右。今年以来进一步跌至130美元/吨左右,相当2004年均价的一半,最高价格的三分之一,可谓“乌金卖了个石头价”。2005年焦炭出口量1276万吨,同比下降15%。炼焦煤及运输价格的持续高位运行,焦化生产企业利润空间严重挤压,特别是以生产商品焦为主的独立焦化生产企业,亏损面高达90%以上,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目前国内焦炭实际消费量约2.3亿吨,而机焦生产能力已达3亿吨,其中独立焦化生产企业产能约2.1亿吨,开工率仅有60%左右。仍有2000多万吨的在建能力。产能过剩十分明显。
发达国家的焦炭主要用于钢铁冶炼,其中95%的焦炭生产能力作为钢铁企业的配套设施进行布局。我国钢铁企业用焦量占焦炭产量的80%左右,但只有33%的生产能力布局在钢铁联合企业内,67%的焦炭生产能力为独立焦化生产企业,除少数作为城市煤气供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外,大部分集中在煤炭产区,远离产品用户,难以实现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行业资源配置和布局不尽合理。
焦炭生产排放出废水、废气、苯并芘等大量有害污染物,是污染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据初步估计,独立焦化企业每年放散的煤气约200亿立方米以上。焦化生产过程产生的余热、煤气、焦油不能有效回收,综合利用水平低,资源、能源浪费严重,污水处理、脱硫等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
在我国焦化行业中,中小独立焦化企业数量在80%以上,产能约占35%,生产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管理水平较低,产业链短,成本和能源消耗高,缺乏市场竞争力。2005年我国仍有1000多万吨土焦(含改良焦)急需淘汰。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迫在眉睫,任重道远。
问:焦化行业下一步调控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目标是什么?
答:加大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和改变粗放经营模式是下一步焦化行业面临的首要任务。我们提出了坚持“控制焦炭产能、淘汰落后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联合重组”的原则,在合理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扶优汰劣,调整布局,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节能降耗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技术改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形成资源配置合理、污染物排放达标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行业发展模式。
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使整个行业在淘汰落后、优化结构和提高竞争力上有明显成效,具体目标为:合理控制新增焦炭产能,使焦炭产能和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西部地区2009年底)。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焦化生产企业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
问:落实结构调整目标,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为落实结构调整,达到预期目的,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具体工作:
落实《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严把新增能力准入关。通过行业协会、地方部门、相关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贯彻《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焦炭生产重点省区要在充分研究地方资源、市场、运输、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制订焦化行业发展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对新建项目的立项、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电力供应等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格审核。
深入贯彻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要求,继续推动各地做好焦化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方要坚决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设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设施;尽快制定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增强的“倒逼”机制,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
通过准入公告制度,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定期发布公告,作为行业的先导和示范。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信贷、财税、价格、贸易政策,引导公共资源流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推进企业向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方向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鼓励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目前市场需求减缓,价格回落,焦炭产能过剩,正是企业调整经营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和结构调整的良好机遇。为尽快改变焦化企业小、散、差的状况,要引导和推动焦化生产企业开展以资产、资金、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和联合,向生产和使用一体化、经营规模化、资源综合利用化方向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行业整体结构。
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支持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我国焦化企业中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比例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技改任务重。要大力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中型焦化企业进行干法熄焦、煤气脱硫脱氰、煤气综合利用、废水处理等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建设。
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鼓励利用“两种资源”。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需求考虑,尽快制定炼焦煤资源保护性开采规划,合理调控炼焦煤开采建设规模。加强对炼焦煤开采监督管理,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研究提高煤炭资源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建设炼焦煤基地或建立长期合作贸易关系,确保我国炼焦煤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焦化行业协调、平稳、健康发展。
做好信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各炼焦(焦化)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需求、炼焦工业技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与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反映焦炭生产和市场供需情况,推广焦炉环保、节能新技术,制定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合理经营和发展,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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